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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63】法律问题点滴

原标题:【碎片63】法律问题点滴

十三、关于元朝的法律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王朝。当元世祖忽必烈入主中原后,便开始学习汉人的文化,治国和法律方面也是“仪文制度,遵用汉法”。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颁布了元朝的第一部法律《至元新格》,乃由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主持制订。元仁宗(公元1311年-公元1320年在位)时,制订了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曰《风宪宏纲》。元英宗(公元1321年-公元1323年在位)时,制订了两部法典,一为《大元通制》,二为《元典章》。元顺帝(公元1333年-公元1370年在位)时,制订了元朝最后一部法典《至正条格》。

元顺帝 至正条格

元朝法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民族的不平等。法典中按照民族不同把人分为四等:蒙古人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北方汉族、契丹人、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即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各民族)为四等。由于这种等级的划分,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有些民族享有特权,有些民族则备受压迫。汉人显然是末等民族,很多权利被限制,如汉人不得私藏武器,不得练习武艺,不得结社集会,不得打猎,甚至连夜间点灯都要被限制。

元朝的司法机构设置也比较复杂。在中央层面,除了刑部和御史台外,还有宗正府(专门负责蒙古族贵族事务及色目人的诉讼案件)、宣政院(宗教审判机关,专门审理僧侣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政院(执掌宫廷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内廷官吏的案件)、道教所(执掌道教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与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的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军官的案件)。由此可见,元朝的司法管辖,不仅有根据地区的管辖,还根据民族、宗教、阶层施行特别的专门管辖。

麦修写于2017年3月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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