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大田县衙治所的历史(下)

在明清两代,朝廷制度森严。针对地方官员的任职,有两项严格的回避制度。

一是地域回避,本省官员不得在本省做官,必须到五百里以外的异地做官,不许带家属,家属也不能来看望他,知县三年一任,期满不得久留,只有在每年的腊月二十到次年的正月二十为封印期,为知县的一个月假期,可以回家探亲。

二是亲属回避,亲属也不能在五百里以内做官,遇上这种情况,则后来者或官职小者回避。这是为了避免形成地方保护势力,危及皇权所设置的规定。

1902年的漳浦县衙仪门(在当地为医的英国人约翰·普雷斯顿·麦克斯韦从县衙大堂拍摄)。靠近镜头的四柱三门石牌楼是戒石牌楼,上面刻有"民之父母""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铭文。知县坐堂理事举目可见,警戒其秉公办事。(图片源于网络)

大田县衙内的官员和吏役

如今,我们对古代“官吏”的说法,是一种泛指的称呼。其实,官与吏有着本质的不同;此外,县衙内还有不少的“役”和少数的“幕僚”。

县衙中的人员分为官、吏、役三等,在数量上呈金字塔形。在政务上的分工大体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供差遣。

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贰、首领,这四人为为朝廷命官,员额有限。到了清朝,甚至于县丞和主簿,也可根据实际裁减,数量极少。

1902年 漳浦县衙的 八品文官,即百姓口中的"芝麻官"。其 身着鹌鹑补服,是辅佐知县处理事务县丞,一般由举人、恩贡、拔贡、副贡考取,经皇帝任命,主管全县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 英国人约翰·普雷斯顿·麦克斯韦拍摄,图片源于网络

知县总管一县之政务,佐贰、首领则分别分工负责劝农、水利、巡缉等某一方面的事务;吏员为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主要在六房、粮科等各房科中办事,处理公文,账册;衙役则司职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听候官,吏差遣。

官:吏部在册的(主要由科举产生,个别的可以蒙荫继承,少数的可以出巨资捐官),工资由财政支出。

通常一县所设的县令(县长)、县丞(常务副县)、主簿(府办主任)、典史(公安局长)四个人属于朝廷命官。

在部分重要地方的府县,如地处闽中交通要道的大田县,就还设置了四个巡检司,负责把关盘查、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人口与地域规模较大的县,会增加一两个县丞(常驻地一般不在县城)、巡检。

《大田疆里总图》,出自 《大田县志》(康熙版);图中就注明了明清时期设置的四个巡检司:即与永安交界的桃源、通往漳平的安仁(三阳)、北部的英果(汤泉)和东北部的花桥。配备弓兵民壮, 负责缉捕盗贼,维持治安。

吏:六房的负责人。有定编,却无法升职为官。

役:无编制,无工资,但会有一定的补贴;为政府尽义务,即杂役。

师爷:县令自费聘请的私人秘书。

衙役分为三班衙役,指快班、壮班、皂班。快班,也就是捕快,专管民、刑案件;壮班,在当时管征粮纳税;皂班,在升堂时旁边站立的衙役,负责施刑。与县衙内担负“吏、户、礼、兵、 刑、工”等职能的办事机构,一起被称为“三班六房”。

清嘉庆年间的五联式大田官契;经官府登记盖章的,民间俗称为“红契”(上图);其中的一联嘉庆十四年(1809年)的契书(下图为 局部放大图,图片源于黄清海先生的收藏

据《大田县志》(万历版)中的“官政志-职制”记载:大田建县初始,设知县、主簿和典史各一人,司吏七人,典吏十二人。另设儒学教谕、训导和司吏各一人;阴阳学训术一人,医学训科一人;花桥、桃源二巡检司巡检各一人,司吏各一人。

又据《大田县志》(康熙版)中的“职官”记载:县署设知县、县丞、主簿和典史各一员(其中县丞、主簿额裁)。六房吏(即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另有承发科和铺长)设司吏各一人、典吏各一至二人。

县儒学设教谕、训导、司吏和驻防武职各一员。另设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花桥、英果、安仁、桃源四个巡检司设巡检、司吏各一员(其中英果、安仁二司入裁)。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大田民间私塾聘请振忠老师授课的“束脩”礼单,十分珍贵。其中所列多以谷物为报酬,仅有一家纹钱支付。(图片源于黄清海先生收藏的大田民间文书)

古代学生与教师初见面时,必先奉赠礼物,表示敬意,被称为“束脩”。早在孔子的时候已经实行。唐代学校中仍采用束脩之礼,并由国家明确规定,不过礼物的轻重,随学校的性质而有差别。教师在接受此项礼物时,还须奉行相当的礼节。束脩的致送,表示学生对教师的尊敬。

由此可见,从480多年前,明朝嘉靖年间新设大田县,到清朝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即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师统一台湾的那一年)新修《县志》之际,在将近150年间,统治整个县域的县署官吏人数,总计不过区区的三十一人矣。

大田置县时,人口为26111人。至清代初期,由于病疫灾害、几度乱世,民遭劫杀,人员外流等因素,人口规模锐减。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全县丁口为15508人;到道光九年(1829年),人口增长到99787人,直至民国时期,人口基本在十万人上下浮动。

当然,除了这些朝廷规定的正式的官吏之外,还有前述“三班六房”的吏役(特别是无正式编制、在各个时期因不同因素增减又没有具体数量的书吏)。在清朝定制为70人,一般被认为有80-90人;即县衙官吏杂役的总数为120-130人。

这些人管理了全县所有的行政事务,县衙内的机构也是相当精简的。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的确令人匪夷所思。

县衙官吏的日常工作

身为“父母官”的 一县之长,知县每天处理事务的基本次序是阅批公文、比较钱粮、问理词讼。

衙署大堂上每日设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专一在堂挂号登记上下公文,并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值印吏一名,置簿填写某房公文几件,用印几颗,至晚递不致违误,结状以防奸弊”。

县衙内的其余吏典于各房办事,非传唤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风吏(即担任来回侦望监视职责的人员)一人巡视衙门各处,以防奸盗。

县衙中的公务文书主要由各房科的吏书草拟。

与清代县官文移主要倚仗师爷不同,明代吏书在公文的处理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 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普遍的情形是县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该吏起草”。

衙署凡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必须向上禀报,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

这样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衙署的官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

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大田县民关于婚姻纠纷的诉状。末尾的“青天大老爷,镜明电察,斧断葛藤,婚姻已重”等声情并茂的语句,是中国传统剧情中特有的申诉词,在这份近240年前的诉状里真实再现,殊为罕见。(图片源于黄清海先生收藏的大田民间文书)

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而是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三日为一比,五日为一较)。“凡差人解军、解钱粮,限定日期。如不完批回缴者,即拿的亲家属监候,轮日比较,则事易完”。

由此可见,当时征收钱粮是件难度很大的差事,征收不上来,拿差役的亲属一起担责!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清光绪五年(1879年)大田县衙向农户林德义征收地丁银的版串执照(图片源于黄清海先生收藏的大田民间文书)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

信牌又称“牌票”、“朱票”,衙署为某具体目的而填发的固定格式的书面命令,差役执行时持为凭证。为纸质,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朱笔签押,并盖官印。为了维护牌票的严肃性,信牌不能轻易给予。有的吏役借牌票敲诈坑害百姓,有的串通吏书,私写牌票,不盖官印,持“白头”牌票下乡欺诈百姓。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给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处理)公事。

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与讼案有关的证人),令其持票拘传被告。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民间祠堂捐输的牌票( 19.5 × 24 cm);这应该是参照了官署的牌票格式(图片源于孔夫子旧书网)

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拘捕、传拿)人犯,或筹措办理供应。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层层勒索。

县衙的作息时间和节假日

县衙每日清晨即开始办公,日暮时方才散衙。每日卯时(上午5-7时),吏典、役隶于承发房画押报到,俗称“点卯”,吏役听候点名叫“应卯”,其点名册称为“卯册”;下午酉时(下午5-7点),散衙归家。

对于县衙办公时间的安排,各地根据的不同情况和主官的喜好能力,不尽一致。但是,“堂事须有定规,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总体是有规矩,也不失灵活。

若是初到任者无经验,“投文听审,俱无定时,自朝至暮,纷纷扰扰,吏役终朝伺候”,也是一种折磨。

平遥古城现存的亲民堂,大致可以看出进入县衙仪门之后,行将步入正堂的院落规模。(图片源于网络)

县衙知县在放告之日升堂,分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特殊情况下,甚至晚上也要开堂审理。

明朝政府根据历法和习俗,规定了一些法定的节假日。

如“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

洪武六年(1374年)太祖朱元璋“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

宣德三年(1428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万历《明会典》卷八《节假》:“永乐七年(1409年),令元宵节自正月十一日为始,赐百官节假十日。”但查《明会要》本条知其为“赐朝参官元宵节假”,即中央级朝廷官员享有,并不含地方官。又记:“弘治四年(1491年)正月癸未,以修省,罢上元节假。”

说明这些节假日,在不同的时期也有增删或调整。

据著名的历史学家杨联升教授考证,明清时期,每年冬季从十二月二十号前后开始,有一个月左右的“封印”时间,作为春假。每至十二月,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

封印之日,就是开启假期之时。各部院掌印司员必应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此外,逢皇帝登基、寿诞、丧葬等,也要停止公务活动。

杨联升撰写的《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探索中国帝制时代二十一个世纪中的作息或游憩时间表。

第一部分"官方假日和办公时间",讨论官方的办公时间和假日,即皇帝和官员在一日及一年中的时间表,这个时间表影响到所有和官方接触的人,包括学生、僧侣、道士的时间表作些一般性的叙述,因为这些人和官员阶层有密切的关联。第二部分"营业时间和劳动时间",包括了农人、商人、工匠、仆役和奴隶的营业同劳动时间,以及他们的假日和节庆。为求简要起见。

如今,我们一定会对这个问题感到兴趣——那就是:在中国古代,官府是否有相当于现在周末休息天?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有的!

据杨联升教授的研究,在汉代,官员在每五天之中可以有一天不办公,这个假日称为“休沐”,到了隋代仍然奉行这一个假日。

但是,在汉代以后的分裂时期,南方中国曾经有所改变——至少建都在今日南京的梁朝,就曾经规定每十天之中才仅有一次的例假。自唐至元都奉行这一个规定。

这些假日称为旬假或旬休,在每月的十日、二十日和最后一天。明、清时代再进一步削减,完全废去这一类假日的规定。直到民国时期,使用公元纪年,星期天也成为官方假日。

衙署里独特的角色——师爷

在明朝诞生,而兴旺于清朝的各级衙署内的“幕僚”,就是中国民间传说中的“师爷”。这些幕僚,到清末民初仍有活跃的身影,是一个十分独特的群体。

“无幕不成衙”是清代官场的真实状况。各级官员的私人班底中都有着具备不同技能的幕僚,有懂军事兵法的,有懂天文地理的,有懂法律文书的……五花八门,各式人才应有尽有。

清代著名的师爷汪辉祖画像

汪辉祖(1731-1807),字焕曾,绍兴府萧山县人 ,在清朝以"一代名幕"而誉天下, “绍兴师爷”正是因他而得名。乾隆年间进士,为幕三十四年, 以善断疑案著称,足迹遍布江浙两省十八个州县衙门,先后辅佐十四人。后任州县官五年,勤政爱民,政绩斐然。他不仅是一位难得的清官,也是一位著述宏富的学者和藏书家。

清代著名学者、文学家洪亮吉曾评价汪辉祖:"计君一生,在家为孝子,入幕为名流,服官为循吏,归里后复为醇儒。律身则全受全归,应物则实心实政。"这准确地评价了汪辉祖的为人为政为学。

幕师的全称应该是“刑名幕友”,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精通律法刑狱知识的师爷”,是清代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执行者。

这一群体多来自于科举考试中失意的知识分子,通过他们专业学习和任职过程中长期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协助地方长官处理司法、刑狱事务。他们的工作十分繁复,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所以,非此经验丰富的业内人士,根本无从下手。

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前,幕师需要审阅原告者呈递的诉讼状文,使之进入律法程序。进入法律流程后,确定案件审期,签发传票传集原告与被告和相关证人,充分搜集证据。案件审理和宣判后,幕师还要对案件实行逐级审转复核。这些环节需要一个人具备娴熟运用的律法专业知识、流畅圆滑的文牍处理能力和左右逢源的朝野人脉关系。

汪辉祖所著《佐治药言》书影(图片源于网络)

其总结幕僚经验,计有:尽心、尽言;不合则去、得失有数;虚心、立品、素位;立心要正、自处宜洁;俭用、范家;检点书吏、省事、词讼速结、息讼、求生、慎初报;命案察情形、盗案慎株累、严治地棍;读律、读书;妇女不可轻唤、差禀拒捕宜察、须为犯人着想、勿轻引成案、访案宜慎;勤事、须示民以信、勿轻出告示;慎交、勿攀援、办事勿分畛域、勿轻令人习幕;须体俗情、戒已甚;公事不宜迁就、勿过受主人情、去馆日勿使人指摘、就馆宜慎等四十则。有本有末,有体有用,有经有权,语虽区分,意则贯串。

刑名幕友的设置与选拔,维持了清代各级政府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对有清一代律法体系的发展与司法程序的完善均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但幕师实际上是私人性质的官僚顾问,相当于今天的私人秘书,不属于政府官员编制的正式名额。

诚如汪辉祖所说的:“衙门必有六房书吏,刑名掌在刑书,钱谷掌在户书,非无话习之人,而惟幕友是传者,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

因此,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兼备多种能力于一身的人,才有条件“佐官而检吏”,承上启下地做好有一名称职老练的刑名幕友。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因大田文庙大修劝捐引发的诉讼状;其中提到对方“私通牙爪(即差役、仆从)”,末尾有请求“(县)太老爷察夺施行”之语。知县以止讼息争的口气批道:文庙题捐乃系美事必珍,却对簿公庭,殊伤大雅;劝其妥协办公,切勿失斯文面目。(图片源于黄清海先生收藏的大田民间文书)

爪牙,原意指动物的尖爪和利牙。其古义却是得力帮手的意思,属于褒义。 现多比喻为坏人效力的人,他们的党羽,帮凶;是贬义词。与“牙爪”的意相同。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学术著作,皆漫画式地将衙门吏役普遍描述为贪腐成性、一心只为追求自身私利之辈,认为这些“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

最新出版白德瑞(Bradly W. Reed)所著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超越了那些将衙门吏役简单视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值得人们一读。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的海报(图片源于网络)。

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素材,展示了衙门的吏役们,创制并奉行着一些被称为“房规”“班规”的惯例、规矩与程序。这些在事实上发挥着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惯例、规则与程序,却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认,其中一些做法甚至历来被朝廷视为非法的并下令禁止(例如陋规的收取)。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惯例、规矩与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际的操作上弥补着由于缺乏正式规则所造成的空隙。

因此,吏役们凭借自身对于办理县衙公务的不可或缺性,以及此类行为的惯例化特点,获得了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即其个人身份和规则是非正式,却具有惯例意义上的正当性。这对后世的中国吏治有着很大的影响。

后 记

明嘉靖年间,大田“以土脉夷广,风气完聚,控制诸险,置邑为宜”而设置县,“城负凤山,筑者狃于速成,惮其多坟,遂致内缩而狭小之。……建县治,驾马五色云见。建儒学,经始天日清明,忽雷震雨注,须臾复霁。”(《大田县志》万历版)

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七月,大田知县任景翰发出关于文庙大修的告谕,即布告;记述了当时开罗经定位、主殿的规模、祭梁祀土的时间和致祭者,以及迎先师进殿的时间等内容。(图片源于黄清海先生收藏的大田民间文书)

从地处延、漳、泉三府之交 的政化鲜及之地,到人文渐盛的 八闽中土,大田已走过了近480多年的历程。但是,这个以“扼要害而城者”,却屡遭兵火,文牍档案,焚毁殆尽……

满清定鼎中原之后的第四年,即顺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曾唯等率民军攻占大田县城,衙署被战火焚毁。此后,知县以城西“考栅”暂时作为衙署;直到顺治十六年(1659年)知县查懿于原址重建,其主簿衙久经裁废,谯楼亦未复建。

这可否推测乾隆年间绘制的县衙平面图中,典史衙取代了主簿衙的位置的原因?

清乾隆年间大田县衙平面图(源于《大田县志》1996年版);典史衙重建于原来主簿衙的位置上。

在近两百年之后的咸丰三年(1853年),大田衙署再度毁于战火。尔后的17年,历任知县又以“考栅”作为衙署。同治八年(1869年),镶红旗附生出身的知县八十四,捐俸重建衙署,略有增设拓宽,其余仍循旧式。

民国29-33年(1940-1944年),大田县长罗诚纯任期内,拆衙署亲民堂等危房,于原址建县政府办公室。

这是现存唯一一张民国时期大田县政府外景的照片。门额上题写着的“大田县政府”五个大字,刚柔相济、疏密有致,具有魏碑的独特风格。从照片中的外墙较新、地面平整的情况,结合人物衣着推测,这是否就是在1940-1944年任县长的罗诚纯(左二)与同僚于县政府大门下合影?门前的那对石狮子,从左侧显露出的那一只来看,应该是留存至至今的原明清衙门前的旧物。

1953年,县人民政府拆大观楼,改建成2幢高2层的土木结构综合楼。

至此,明嘉靖年间建设的县衙治所,经历四百多年的风雨,基本消失殆尽。

随着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史料的不断发掘,历史研究向着“专、精、细”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为世人呈现出更为全面细致和立体生动的历史面貌。

与此同时,这类可能落入“碎片化”窠臼的“专题史”,首先要有深入浅出的叙事本领,才能引发人们的阅读兴趣,其次要能接受讨论与争鸣,打造成为构建宏观历史视野的基石,最终为夯实历史的真相添砖加瓦。

这对于史料匮乏的明清时期大田历史的研究,具有现实的启发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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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燃灯者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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