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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云大 | 刘灵坪:明清云南土司地区赋役征收及少数民族编户问题探析

明清云南土司地区赋役征收及少数民族编户问题探析

《思想战线》20225

刘灵坪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清代西南土司地理考释及地图编绘”阶段性成果(19AZS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义仓与国家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21BZS076

摘要:有关明清云南土司的编户赋役问题,学界关注较少。如运用历史政治地理及社会经济史的视角,对明清时期云南土司地区的赋役征收及少数民族编户问题进行考察,即可发现,元明两朝均已对云南土官、土司征收赋役,并已完成对部分少数民族的编户。明朝初年,中央王朝曾在云南各地土司编里甲造黄册,以征收赋役。明代云南各属土司中既有编户、编丁并承担赋税的“内地土司”,也有既不编丁,也不编户,甚至不承担赋役的“边外土司”。少数民族地区编户赋役的实施,是明清王朝国家治理直接深入西南边疆地区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明清;土司;赋役;编户

一、问题的提出

土司制度及其相关研究是明清边疆民族史讨论的重要课题。历史地理学者从行政区划角度对土司制度作了深入解析。周振鹤在《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中指出,土司制度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行政制度,与羁縻之制相比则更进了一层,“但这一制度与汉族地区实行的州县制还有很大区别,但已经是朝着正式行政制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陆韧提出,行政区划研究的核心要素在于“掌土治民”。近年来,杨伟兵教授及其研究团队从沿革地理方面入手对土司研究取得新突破。尽管历史地理学者们已经将土司制度视为明清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政策,然而,上述研究较少关注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地位问题。也就是说,土官、土司是在明清地方行政体系中是如何进行具体运作的?政区的基础职能是“钱谷刑名”。历代王朝通过“编户”的方式管理其统治下的民众,并以此为基础征收赋役。那么,作为明清王朝边疆特殊政区的土司地区是否与经制州县一样具备“钱谷刑名”的职能?

有关土司赋役编户的问题,韦东超、李小文、唐晓涛等学者对明清广西土司已有深入探讨。韦东超通过对明代广西土司地区编户与赋役的研究,认为明朝政府确曾于广西土司地区编造过黄册,土司地区实际并无编制里甲。唐晓涛对明代桂西土司地区赋役征发的研究认为,桂西土司的赋税之政有别于流官区。张楠林关注明清时期黔西南的“土流并治”与赋役征收问题,认为改土归流后少数民族承担了州县赋役和土司需索的双重负担。安介生从人口史的角度,讨论清代至民国时期川西地区非汉民族的户籍管理与人口统计问题。云南作为明清以来土司数量最多、土司制度存续时间最长的区域,土司制度下少数民族的赋役与编户问题虽已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但学界对明清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漫长历史过程中,土官、土司实际参与其中的边疆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认识不够深入、具体。

因此,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尝试对明清云南土司赋役及少数民族编户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深化明清土司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当之处,敬乞指正。

二、元代及明初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赋役征收与编户

在分析明代云南土司的编户赋役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元代云南土官赋税征收及户籍管理的问题稍作回顾。龚荫、王文成等学者对元代云南土官的朝贡纳赋问题进行讨论,他们均认为,元朝中央政府已对云南的土官进行赋税征收。陆韧认为,元代云南各级政区的划定过 程,实质上就是籍民户口,控制人口的过程。元朝统治向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深入的同时,均进行“籍户编民”。蒙元灭大理后,曾在滇西“金齿”(今保山一带)以西直至缅甸“籍户”并“定租赋”。“至元十六年,(纳速剌丁)迁帅大理,以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置邮传,立卫兵,归以驯象十二入贡。”《元史》中还记载了兀良合台曾在云南八籍民户、四籍民田以及定云南税赋等事宜。此后,致和元年(1328年)“云南土官撒加布降,奉方物来献,置州一,以撒加布知州事,隶罗罗宣慰司,征其租赋”。至顺二年(1331年),“云南景东甸蛮官阿只弄遣子罕旺来献驯象,乞升甸为景东军民府,阿只弄知府事,罕旺为千户,常赋外岁增输金五千两,银七百两,许之”。根据上述史料可知,元朝确实对云南各路府州县包括土官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征收赋税并实施户口管理。土官不但向朝廷缴纳固定的“常赋”,而且还需定期或不定期纳贡、输金银。

陆韧认为,云南靠内地区如中庆、大理、威楚等路是能够“比于内地”籍民到户的。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区域被编户的民众中应当包括大量的非汉人群。原因有二:其一,元灭大理以前,大理国政权已经仿照中原王朝对其统治区域进行分层级管理,如“八府、四郡、四镇”等行政管理格局,大理国时期可能已经对其直接统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进行编户管理。其二,云南大量的汉族人口是在明代以后才通过军屯、民屯等方式迁入。忽必烈灭大理后,蒙元在云南多次“籍户编民”的对象应当包括大量的当地少数民族。对云南靠内区域的少数民族进行编户的行为,一直延续到明朝。笔者将在下文中加以讨论。

明朝实行黄册与里甲相结合的赋役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下令郡县编赋役黄册。然此时云南尚未归附。十年后,即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朝廷又下令全国各级行政区划以及各土官衙门造送黄册至南京后湖。“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当时新附的云南,黄册的编造不限于普通州县,土官衙门均需编里甲造黄册。只是根据各属土官的“生”与“熟”,造册要求不同。靠内区域且事权在流官的“土官驯熟府分”,均依式攒造黄册,编制里甲。而针对那些土官主事且处边界、顽野的区域,里甲黄册的编造可不拘定式,该管土司自行据当地实情编造。

又奏准,边远土官不拘定式,夷民不造。凡云南各府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造编。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余夷民不造。

明王朝在全国各级行政区划以及各土官衙门编里甲、造黄册,实际是为了更好地征收赋税、差发徭役。正统十二年(1447年),明朝中央下令对云南土官依照品级进行赋役人丁优免,并规定除优免的人丁外,都必须另立户籍,“与民一体当差”。

十二年,令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九品八丁,杂职六丁,其余人丁俱另立籍与民一体当差。

关于向土司地区征收赋税、差发、徭役的问题,《明史·土司传》开篇即有说明: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

明朝统治者认为,他们上承元代,其统治区域得到了扩展。在“西南诸蛮”地区设立州县,“额以赋役”,使西南各族听其驱调。但由于少数民族叛服不常,所以对他们的治理方式仍然是令统治者伤神的。在其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过程中,使其逐步仿照内地经制州县缴纳赋税并承担徭役则应当是明朝统治者的基本方针。

三、明代云南土司地区编里及赋役的圈层性

明代云南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州、县的编里数,正德《云南志》、《明一统志》、天启《滇志》等志书均有记载。根据记载可得知,明代云南布政使司统辖的各府、州、县均有编里的记录,其中包括土官管辖的府州县,如蒙化府、景东府、镇沅府、元江府、永宁府、顺宁府、霑益州、罗雄州、嶍峨县等。而直隶于省或各府所属的长官司、安抚司则均无编里数。此外,被明代云南方志归入“羁縻属夷”的御夷府州和“边外”宣慰司、宣抚司中,除威远、湾甸、镇康、大候等四个州有编里数外,其他均无编里的记载。

关于明代云南各府州县的田赋、民役等情况的记录,除万历《云南通志》、天启《滇志》等云南地方志中有详细记录外,《万历会计录》中还记录了万历初年云南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州、县的田赋数据,其中包括土官用事的土府、州、县承担的税粮、差发等,甚至是“边外”御夷府、州及诸宣慰司、宣抚司所缴纳的差发金数据。《万历会计录》是万历初年户部在各省直呈报的案册、条例、事例基础上编制而成的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具有官方档案性质。

根据《万历会计录》、万历《云南通志》及天启《滇志》中关于明代后期云南各土府州县司等编里及赋役情况的记载,可将明代云南土司地区的编里和赋役征收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的区域:

(一)云南靠内土流并治区

第一类,既编里,又有编丁,且承担较高数额税粮的并实施土流并治的云南靠内区域州县。如云南府安宁州、罗次县;大理府云南县、邓川州;临安府宁州;永昌府永平县;楚雄府楚雄县、广通县、镇南州;姚安府姚州等。以上各府州县,均为属府州县,所属府级政区除姚安军民府实行土流并治外,其余均已全面实行流官统治。如云南、大理、临安、楚雄等府的府级官员中已不再配备土官,只是在州县一级官员中辅以土官。从地理位置来看,上述府州多位于云南靠内区域,经济、文化较为发达,但仍然存在多民族杂居的情况,故在基层政区多实行土流并治的治理模式。《明史·土司传》总结明朝云南行政体制道:“盖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可以说,土流并治是明代云南各地府州县的常态。这些州县所编的里数及其相应承担的田赋、民役相对较高,与普通府州县无明显差别,需要缴纳夏税、秋粮及差发等项,并已完成人丁编审,承担相应的徭役。有关云南的田地顷亩数,根据《万历会计录》记载,洪武年间即原额田土是“原无数目”,直到弘治年间才有官民田地数额的记录。上述地区详尽的夏税、秋粮数额则应当是根据清丈田亩数所制定。根据《万历会计录》记载,云南布政使司在洪武年间有户口以及夏税、秋粮数额,但没有官民田地登记数。由此可知,明洪武中平定云南后,就已在云南境内清查户口并编制里甲、攒造黄册上报,但在“籍民”的同时,并未进行“籍田”即土地清丈,因此官方档案中只到弘治年间才掌握云南布政使司的田亩数。

对于云南府、楚雄府、大理府等土流并治区域的土司而言,他们与州县的关系大多如此,即土司在州县官的管辖下。只是由于云南各地汉“夷”杂居是常态,在州县中设立土官以管辖境内“夷民”亦属平常。因此刘文征在天启《滇志》中对楚雄府土司评论道:诸族自国初归附授职,居州县幅员之中,事权在有司,居平衣食租税,卒有疆场之事,则发鱼书,令帅其部曲,以从戎,然皆编氓也。

这些州县中,以里甲的方式被编户及编丁的民人中,应当有一部分是在元代甚至更早时期就已被编户的今白族、彝族等少数民族的先民。实际上,在土流并治的体制下,他们已经成为州县体制下的“编民”。这些州县,在明末或清初之时都顺利完成改土归流。又及,明清时期云南靠内区域州县中的“民”不仅是汉族,还应当包括一部分被编户了的在坝区生活的少数民族。这也是今白族被称为“民家”的原因之一。这甚至造成了后世学者对这些早早被纳入王朝编户体系中的少数民族(比如白族)的认知和归类上始终存在歧见。

(二)云南腹地土府州县

这类区域,有编里,有田赋,但无编丁或编丁较少,基本不承担民役的土府州县。这部分府州县不在少数。主要有曲靖府霑益州、亦佐县、陆凉州、罗平州;临安府阿迷州、嶍峨县、蒙自县;广西府师宗州、弥勒州、维摩州;鹤庆府顺州等土官州县以及景东府、元江府、丽江府、永宁府、广南府、镇沅府等土府。明代归属四川布政使司、清初又划归云南的东川军民府、乌蒙军民府和镇雄军民府亦属此列。根据万历《四川总志》记载,东川、乌蒙、镇雄三府在明代均“编户一里”,只承担一定数量的秋粮米。从地理位置上看,这些府州县多位于偏远难治地区,或与邻省交界或靠近边境,应当属于“内边疆”区域。这些府州县均有编里数记录,均承担一定数量的夏税、秋粮、差发,因“系夷方”或“系夷猡”,因此不编审人丁,也没有相应的徭役。其中临安府阿迷州、曲靖府霑益州以及蒙化府,虽有人丁数记载,但见载的“实在人丁”数与“编里数”之间呈现出极不协调的比例。以蒙化府为例,全府共有35个里,实在人丁为856,平均每里只有24丁。而云南、大理等府土流并治州县每里人丁数最低将近300丁。

至于田赋征收,各土府州县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临安府属阿迷州、嶍峨县、蒙自县,曲靖府属霑益州、亦佐县、陆凉州、罗平州,广西府属师宗州、弥勒州,以及北胜直隶州、丽江府等府州县,缴纳一定额度的夏税、秋粮,有些还有差发,但它们所承担的赋税额明显比靠内土流并治州县低;景东府、元江府、广南府、

嘉县、维摩州等府州县则只缴纳少量秋粮米和差发。顺宁、永宁、镇沅等府虽有编里记录,但其赋役则只承担象征性的差发米、差发马或差发银而已。志书中所载的此类州县编里应该就是洪武二十四年( 1391年)下令编造黄册时所说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造编”的“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至于这类土府州县的税粮数额是如何裁定的?志书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但可从贵州布政使司的情况推知一二。《万历会计录》载贵州布政使司田土:“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云南腹里各土府州县的夏税、秋粮额极有可能由土官认办。清康熙十年《云南民粮赋役全书》中明确记载了云南布政司所属部分土府州县所缴纳的夏税、秋粮多为土官认纳。

(三)属府长官司

此类地区,无编里,有少量税粮,且无编丁无徭役的属府长官司。主要有大理府十二关长官司、永昌府凤溪长官司、施甸安抚司以及临安府所属教化三部等七个长官司以及者乐甸长官司。这些长官司均位于各府偏远之地,者乐甸长官司直隶布政司,其余均隶属于府级政区,与腹里土府州县相比,既没有编里,也没有编丁,但承担一定数量的田赋。与边外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相比,它们要向王朝缴纳夏税、秋粮和差发。大理府十二关长官司、永昌府凤溪长官司和施甸长官司等三司缴纳少量夏税与秋粮。大理府十二关长官司虽无编里,但有实在人丁641丁。在天启《滇志》中,这三个长官司的民役,都被记录为属于“土司夷民”,因此免于编差,并只是照例认办少量税粮。临安府所属七长官司及者乐甸长官司则承担一定数额的秋粮米和差发。

(四)沿边土司

此类地区,无编里,无编丁,亦无税粮的“羁縻属夷”各羁縻府、州、宣慰司、宣抚司。主要有孟定府、孟艮府、威远州、湾甸州、镇康州、大候州、车里军民宣慰司、木邦军民宣慰司、八百大甸军民宣慰司、老挝军民宣慰司、孟养军民宣慰司、缅甸军民宣慰司、南甸宣抚司、干崖宣抚司、陇川宣抚司、猛密宣抚司、蛮莫宣抚司、潞江安抚司、芒市长官司、孟琏长官司、茶山长官司、里麻长官司、钮兀长官司、摩沙勒长官司、大古剌宣慰使司、底马撒宣慰使司。需要说明的是,《万历会计录》中虽然将上述“羁縻区”一一列出,但实际上其中孟艮府、木邦、八百大甸、老挝、孟养、缅甸、大古剌、底马撒等宣慰司及猛密、蛮莫等宣抚司,以及茶山、里麻、钮兀、摩沙勒等长官司,多已脱离明王朝的控制。这些“羁縻属夷”中,除了靠近内地区域的威远州、湾甸州、镇康州及大候州有编里数外,其余府州司均只有“差发”的记载。与其他御夷府及宣慰司、宣抚司相比,威远等四州改流的时间较早。

此外,有必要对明代云南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州县司普遍缴纳的“差发”一项进行说明。明代云南巡抚顾应祥曾上奏到:该省国初设立土官,原无赋役,止将所属人户任役应差,出办金银米帛牛马海之类,岁有定额,谓之差发。后渐改设流官,增立里甲,均徭税粮,驿站。而差发之征仍前不减,甚有人户故绝,或地基典卖与人已拾余辈,犹存初主之名,照数督并。其土官夷民又多侍顽,十无一完,独苦内地夷民,乞与除豁本部。覆令勘议,仍督催外地夷民上纳,不得独累内地。

从《万历会计录》对云南布政使司田赋的记载可知,明代云南各地有“差发米”“差发银”“差发海

”“差发金”“差发马”等诸多类项。据顾应祥所奏,差发应当是针对土司地区设立的定额赋税,但云南内地“夷民”在改流后仍承担这部分税额。因此,朝廷命云南布政司督促未改流土司“夷民”继续缴纳差发。

综上,明代云南土司赋役征收亦体现出较强的“圈层性”,甚至在笔者归纳的同一类型区域内,各土司承担的赋役也体现着这种“圈层性”。与明代广西土司不同的是,明代云南各属土司中既有编户、编丁并承担赋税的“内地土司”,也有既不编丁,也不编户,甚至不承担赋役的“边外土司”。

四、清代云南土司地区的赋役征收

清代以降,云南靠内区域土流并治区的州县,多在明末或者清初完成改土归流,而且改流过程较为平和,已顺利实现向流官治理模式的转变。因此,无论是清朝官方分别在康熙十年(1671年)、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以及乾隆十二年(1747年)发布的《赋役全书》,还是清代云南地方志,明代实行土流并治的靠内州县,如大理府云南县、邓川州、云南府安宁州、临安府宁州、楚雄府楚雄县等地的赋役、户口与其他流官州县并无区别。

清代云南腹地各土府州县的赋役征收与靠内州县又有所不同。明代云南腹地土司虽有编里,但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编丁。他们只是承担少量的税粮和差发。清代以后,上述府州县虽已陆续完成改土归流,但《赋役全书》和地方志中,仍保留着“俱系夷倮,原未编丁”等类似说法。当然,实际上在雍正摊丁入亩以后,人丁编审已然失去意义。这些在明代并未编丁的土府州县,在摊丁入亩后已无必要进行人丁编审。但是,从《赋役全书》和地方志的记载来看,这些土府州县仍普遍存在免于清丈的“夷(彝)地”和“夷(彝)田”,官方没有记载“夷方”的具体田亩数额,只是“照额认办”而已。笔者将康熙十年《云南民粮赋役全书》中所载原额夷(彝)地、原额夷(彝)田数额与《万历会计录》相比发现,清康熙十年(1671年)的原额数据并非来自明代,各土府州县向清廷缴纳的赋税更重,而且多数已实现折银。由于有关清朝平定云南后的赋役资料缺失,无法得知康熙年间所指的“原额”赋税来自何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清代新设的普洱府以及重新划入云南的东川府、昭通府,官方记载中就有“夷地”“夷田”的准确数据,而且还分上、中、下三则进行分层次征收赋役。也就是说,这几个府的“夷地”“夷田”是经过清丈的。乾隆十二年《云南民屯赋役全书》中就明确记载昭通府“清丈出夷地一千二百八石顷九十三亩六厘,每亩科粮一升”。

对于属府的各长官司,清朝对其赋役征收各不相同。清代大理府十二关长官司的田亩就分只为“民地”和“民田”两类,且有具体的田亩数,只是承担的赋税额度相对较轻。康熙十年《云南民粮赋役全书》载:“原额民地六十九顷九十四亩三分八厘二毫二忽二微四纤八尘,俱系下则,每亩科税捌勺九抄……原额民田一十一顷三十九亩三分一厘八毫四丝九微一纤一尘,俱系下则,每亩科粮一升二合九勺九抄九撮。”临安府所属长官司中,王弄山长官司、教化三部长官司改流后归入新设开化府,其余长官司所承担的赋役与明代相差不大,由于地处偏远,从赋役征收就能体现出临安府对其控制较弱,这也就是为何这些长官司得以存续至民国时期的原因。

明代的“沿边土司”中,只缴纳“差发金”或“差发银”的车里宣慰司、南甸宣抚司、干崖宣抚司、陇川宣抚司则长期保持着土司制度。其余如木邦宣慰司、孟养宣慰司则在明末渐被缅甸控制。清康熙三十四年《云南民屯赋役全书》中对车里宣慰司等边地土司赋役均载“因彝方凋残无征”。这说明在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前,清王朝对云南沿边土司的控制较为薄弱。但是,清中期以降,云南沿边诸土司的册载赋税形式发生了变化。道光《普洱府志》记载,车里宣慰司每年需向普洱府属思茅厅缴纳202两条丁银以及22.57石秋粮米。普洱府宁洱县、思茅厅所属大小土司,均需缴纳相应的条丁银和秋粮米。同样的,根据乾隆《腾越州志》记载,滇西沿边的南甸宣抚司、干崖宣抚司、陇川宣抚司的赋役,仍缴纳的是差发银。但到了清光绪年间,根据地方档案显示,南甸宣抚司、干崖宣抚司需向腾越厅完纳秋粮米、夫马钱等。“特用道腾越抚民府即补府正堂陈,为加札飞催赶紧完那立等报解事,案查干崖司应完光绪十二年分税秋米二石四斗八升六合。”尽管滇南、滇西地区的沿边土司,一直得以存续至民国时期,但清中后期以降,受到改土归流及清缅战争的影响,清王朝对沿边土司的管控比明代及康熙年间明显加强。

与明代相比,清代有关云南赋役的史料中出现了“夷(彝)地”“夷(彝)田”“夷(彝)民”“夷丁”的具体分类。从康熙十年《云南民粮赋役全书》、康熙三十四年《云南民屯赋役全书》和乾隆十二年《云南民屯赋役全书》的记载来看,清代云南布政使司的田赋分类中是有“夷(彝)地”“夷(彝)田”的,而且多为“免丈”,清朝官方让夷民照额认办一定数量的夏税、秋粮。又据道光《云南通志稿》载:“乾隆元年议覆,云南夷户,除垦耕官屯、民田仍按亩起科外。其所种夷地,皆计户纳粮,免其查丈。”由此亦可知,清朝官方规定,“夷户”所种的夷地,一般不进行清丈,而是计户纳粮。有关“夷户”,雍正《顺宁府志》载:“大猛麻地:旧隶云州,为威信里,不分村落,自顺治十六年,更定钱粮赶府顺纳,册报彝民二百五十户,永为定额。”清朝平定云南之初,顺宁府威信里便册报彝民250户。清初很有可能要求云南各级地方政府主动上报夷民户数。因此,清代云南的“夷户”未必全在官府掌握之外。笔者在上文中提到,明清时期云南的“民户”不应当只是汉族民户,还应当包括一部分已经编户了的少数民族。而清代文献中出现的“夷户”,极有可能是清初以降进入官方管理体系的少数民族户口。“夷丁”的说法并不常见,只是出现在《清高宗实录》中。云南丽江府雍正二年(1724年)改流后,在清查田地户口时,查出丽江木氏土官庄奴、院奴等共2 344名,这些人没有田粮,但既然业已改流,就应当按照编户齐民一样,“自纳丁银”,并规定每丁每年纳银六分六厘。《实录》载:“此项夷丁,不得与有粮之户,一例摊派。至今照旧徵收,其中不无贫乏之家,艰于输纳者,著该督抚查明,概予豁免。俾边地夷民,永无催科之扰。该部即遵谕行。”

从现存的史料可知,在改土归流之后,被革职或降职的土司,仍然在州县体系下承担着催征赋役钱粮的职能。寻甸府在成化年间改流后,编为七里,但每个里下,仍分“马头”的基层组织,仍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催征。清康熙年间,寻甸的基层组织完成了从“里—马”结构到“里—甲”组织的转化。清康熙六年(1667年),云南布政司以原临安府王弄、教化三部、安南三个长官司地,置开化府,编为八里,仍以土司后裔催征该里钱粮。

先是,开化设府,因教化、王弄、安南三长官司地暨牛羊、新现、八寨、古木、维摩、陆竜等处编为八里,改教化司为开化里,安南司为安南里,王弄司为王弄里,八寨司为永平里,牛羊土司为东安里,陆竜、新现为东安里,陆竜、新现为乐农里,维摩为江那里,古木司为逢春里,皆以土司苗裔催征该里钱粮,赴府完纳。

清初开化府所设八里,是在王弄、教化、安南三长官司地及其下辖的各寨基础上设置的。临安府属阿迷州土知州李氏,康熙三十年(1691年),土知州李廷枢亡故,无子,遂被改流。但李氏土舍仍承担“土催”的职责。“康熙三十年廷枢故,无子。知州王来宾申详革其世职,土地钱粮悉归流官管辖,但令其庶孽廷正为土催。”以武定府为例,清代武定那氏土司的档案史料也表明基层土司在地方社会仍然承担赋役催征、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武定土知府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改设流官。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改武定府为武定直隶州。从清初到民国年间,武定境内一直存在着一些低级别土司。如环州甸土舍李氏和暮连乡土舍那氏。那氏土司管辖的地域范围即为当时的暮连乡(或称茂连乡),承担基层治安管理等职责。

那么,改流后流向基层的土司是以何种形式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催征赋役的呢?民国《元江志稿》中记载了清光绪年间当地实行包收之事。

元江汉少夷多,区域广袤,如外南乡距城几八九站,沿途既虞盗匪,加以夷民囿于故智,老死不至城市,责其赴县完粮颇不容易,因之任意延欠,催收极为困难,此光绪初年所以历任均觅人包收也。

云南是多民族聚居区,哪怕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改土归流”,各府州县仍有不同程度的汉“夷”杂居。因此,鉴于语言不通、地形复杂多样等因素,州县流官与当地“夷民”之间仍需要原有土司从中协调。因此,包税极有可能是基层土司向“夷民”采取的主要催征方式。

五、结 论

本文研究发现,明代云南土司地区的编户赋税状况亦呈现圈层结构。明代云南境内土司的编里甲及赋税状况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既编里,又有编丁,且承担较高数额税粮的土流并治州县;二是有编里,有田赋,但无编丁,不承担民役的土府州县;三是无编里,有少量税粮,且无编丁无徭役的属府长官司;四是无编里,无编丁,亦无税粮的“羁縻属夷”各羁縻府、州、宣慰司、宣抚司。与明代广西土司不同的是,明代云南各属土司中既有编户、编丁并承担赋税的“内地土司”,也有既不编丁,也不编户,甚至不承担赋役的“边外土司”。

清代以降,随着国家力量逐步深入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云南土司地区的赋役征收发生了变化,体现出清王朝对西南边疆的治理得到进一步加强。靠内区域的土流并治州县在明末清初就顺利完成了改土归流,已纳入流官管理模式。腹地土府州县也逐步完成改土归流的过程,清廷在这些府州县的田赋中新增了“夷(彝)地”“夷(彝)田”的分项,尽管这些夷田地属于“免丈,照额认办”之列,但它们所承担的赋税额度是高于明代的。清代史料中仍保留了广西等府“原未编丁”的记载,但在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人丁编审已然失去意义。方志中“不编丁”的记载,并不代表清朝对其控制薄弱。沿边地区土司的赋役征收在清代中后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缴纳象征性的差发银,到缴纳秋粮米,王朝对其控制逐步加强。

对于“靠内”区域的土司而言,在土流并治的背景下,他们早在明代就成为州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管辖下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已经编户纳税。明清时期,云南靠内区域州县中的“民”不仅是汉族,还应当包括一部分被编户了的在坝区生活的少数民族。“腹地”区域的土官在改土归流后,也有逐步向州县下辖的基层政区转变的趋势。在此过程中,流向州县基层的土司在向“夷民”催征钱粮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采用的是包税之法。笔者认为,对于土司制度的相关研究,应当对赋役征收、土地所有制以及土司行政实践等基本问题予以关注。

(为阅读方便,参考文献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章转自“ 思想战线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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