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国税收制度之演变

在国家的发展中,税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它严重关乎于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一个国家的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的建设,有益于缩小贫富差距。

美国学者赛力格曼曾把税收的发展分成几个时期,前三个时期的强制性可以说是从无到有,从弱到强。

第一个时期叫做自由贡献时期。

这种自由贡纳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却是税收的起源。

第二个时期叫做承诺时期。

每当国有大事,如对外战争,新王即位或公主出嫁时,常要举征临时税,以应急需。这种临时税常常需要得到贵族、僧侣和自由民所组成的议会的承诺,并不带有多大的强制性。

第三个时期叫做专制征税时期。

中央集权与常备军制度确立后,军权扩张,费用膨胀,君主实行专断权力专断征税,使纳税成为人民的法律义务,税收的强制性才得以确立。

十四、十五世纪,中世纪晚期的法国,正经历着赛力格曼所说的第二个时期,并向第三个时期开始转变。

西方学术界关于中世纪以来法国财税制度演变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以至出现了学者们关于贵族是否缴纳人头税的争论。

但是国内此领域的著述还不太多,本文希望能在有限的中外著作的基础上,略微梳理一下中世纪以来法国税收的发展状况。

作者认为:在中世纪法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个人所有的财富与赋税是一种对立的关系,王室对民众征税就意味着对民众财富的掠夺和剥削。

十一世纪前后法国的税收状况和集权趋势的发展

(一)十一世纪之前法国的税收状况

中世纪早期的统治者希望能拥有罗马帝国那样的权力,但是随着西罗马帝国行政体系的崩溃,以之为依托的税收体系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而中世纪封建制度在财政体系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国王靠自己活”,整个王国的收入被分散到各个领主手中,国王的收入也主要来自于自己的领地,除了特殊情况,他无权向其附庸和臣民征收赋税。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割据状态。

首先,欧洲长期的内忧外患、王国内部的动荡迫使人们寻求地方列强的庇护;

其次,交通的困难使各地孤立无援,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对远方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

另外统治者财政困难也加剧了这一现象。由于古老的财政体系崩溃,他们的财政来源稀少。

为了得到政治上的支持,军事和行政上的效忠,统治者不得不用分封土地的办法来获得部下的支持。

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就曾经把土地当作基金永久地授予自己的臣属,以确保他们的效忠和支持。皿靴顺怛是这一过程又同时削弱了他们自己的权力基础,从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出于这些原因,统治者无法将权力集中于自己的手中,中央的财权也和其他很多权力一样被落到了诸侯的手中。从罗马帝国继承来的直接税体系,则演变成了贵族领地上的人头税,税收所得成了领主们的封建收入。

通行税和其他贸易税收是税收体系中被地方势力分享最多的部分

。亨利·皮雷纳指出:通行税这一海关税不再是国库收入的一部分。这也导致了贸易的下滑。通行税退化成了不合理的、通过暴力方式征收的税种。

征收通行税本应被用来维护桥梁、港口和道路,但是遗憾的是所有的通行税都落人了征税者自己的腰包。

每个封建领主,上至公爵、子爵,下到身份低微的小城堡主,都曾以税收的名义对商人和云游商贩进行了多项勒索。总的来说,以前罗马帝国公共收费或者消失,或者转变成了领地上的私人权力。

过境税、教堂特别税等王权都下放给了大封建庄园,使得王权的分散成了中世纪早期的一大特点。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封建政府没有集中统一的税收财政权,国王的正常收人仅限于与诸侯无异的领地收入和各种封建收入。

而且在中世纪早期对此还有一些教义上的束缚,从臣民那里征收钱财从而获得收入被认为是与当时的道德伦理和宗教信条格格不入的。

一个据说是圣奥古斯丁的训诫中这样警告道:国王从他的臣民那里骗取钱财,就像小偷一样是掠夺行为,对于政府来说这不是什么罪恶,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因为它触犯了公共利益。

但是国王作为封建国家名义上的保护者,经常会面临一些突发状况,比如战事频发,封君被俘等,所需开支都极其庞大,仅靠自己的领地收人和封建收入来应付这些事件是远远不够的。

国王需要获得额外收入来满足其开支,而唯一的来源就是其臣民。

托马斯·阿奎那曾指出:统治者被赐予土地,就像是给他们的报酬,使他们可以养活自己而不必去掠夺其臣民。

当他们的收入不足以保护自己的领地以及支付一些不得不面对的合理开支时,就需要臣民捐献一部分财产以做公共开支,这些捐助可以是定期的。

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共事业或者保护他光荣的财产,统治者可以提出另外的特殊要求。所有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得的钱财必须归还于原来的捐献者,或者将其用于宗教目的、或者用于公共开支。

1287年米德尔顿的理查德希望能平衡现实与道德之间的差距,他认为国王的资源只有在除了能保护他的王国和信仰,而不至于枯竭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够用的。

如果国王过于贫困,那么短期内再有战事发生时,他就无法负担了。

尤其强敌环伺时,有必要为此提供一个资金充足的国库。但臣民们的征税纳贡是有其限制的。1298年Pierred'Auvergne对征税的合法性和持续时间提出了质疑。

他坚持如果统治者的正常收入能够维持其开支,那么紧急时期向臣民开征的税就应该在紧急情况结束时立刻停止。如果不这样做,他将被冠以不公正的罪名。

舆论对国王征收临时赋税的限制多少是有效的,国王们出于宗教上的顾虑,出于对自己名誉的爱惜,也出于对统治稳定的考虑,多少会保持某种克制。

几乎所有的国王在他的统治末期都会宣布归还一些临时税收,但是这也可以仅仅是一种姿态,因为他们的继任者们依然可以将这些归还的钱财再收回来。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国王们渐渐感到,要更好的控制自己的国家,取得财政权力就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国王们能够获得这些“特别收入”,但是在中世纪这些特别收入还不足以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艾博特-休格尔(AbbotSuger)在对法王路易七世收入进行研究后归纳说:国王的正常收入来自于司法利润,领地附带财产,皇室领地的产出,领地内佃户缴纳的佃租。

由此可以看出,在中世纪国王的收入构成几乎和诺曼底公爵或香巴尼伯爵等大领主没有区别。这也是在中世纪早期的环境中,所有权威都必须建立在土地上这一事实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中世纪的法国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他自己的领地。这些收入是封建性质的,被称之为正常收入。

另一部分叫做特别收入,即当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处于紧急状态时,国王向其臣民征收的财产。正常收入只限于国王自己的领地,不具备全国性,国王这时候只是作为一个领主而不能代表国家,所以这只能算他的私人收入而不是国家税收。

特别收入虽然面向全体臣民,但是由于它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才能被征收,而且征收时间、额度、方式都经常变化,具有很强的临时性、随意性,所以也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

但是,由于时代的变化,临时征款变得越来越频繁,最后逐渐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常规税,本文出于方便考虑,将中世纪国王的“特别收入”(即临时收入)也称为税收。

(二)集权趋势的发展

从十一世纪开始,欧洲出现了统一的趋势。但是这种趋势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障碍,有一些障碍甚至是当时难以克服的,比如交通不便等等。这些障碍更集中表现在封建割据时期由于国王权力大量被分散所造成的对中央集权的限制。

但是不论如何,统一逐渐成为主要的特征,掌握统治权的人们,包括国王或某一些诸侯,又获得了以前被分享的利益,尤其是被贵族领地和城镇分享的权力。

第瑚员经过国王们长时期的努力,到了中世纪末期,法国终于出现了统一与分裂两种势力均势的迹象,而且这个时候,建立稳定王国所需要的基础也已经奠定。

首先,统治者对军事力量的控制能力提高了。和其他方面一样,中世纪早期政府对军事的控制权力也非常分散,长时间以来,国王在不同程度上与贵族阶层分享军事控制权。

中央政府对军事的完全控制,是一直等到职业雇佣部队的出现并成为国家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的时候才得以实现。虽然这种进步在十五世纪才表现得非常明显,但是在中世纪晚期已经经常性地出现了。

另一个基础是行政机构的发展。

在封建时代,乃至一直到后来的重商主义时代,政府的行政力量、官僚体系,几乎永远是不够的,以至于经常限制了君主政府依据其先进的政治理论本应该达到的治理效果。

在中世纪,国王的政府——如果那能称得上是一个政府的话——和地方封建庄园管理体系几乎没有区别。

封建的统治方式严重地限制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虽然会偶尔出现像查理大帝那样能够很好地在处理好封建关系的基础上发挥政府能力的杰出人物,但也正因为如此,伟大的事业往往很难具有连续性。

而随着国王对贵族越来越占据优势地位,国家事务越来越复杂,政府机构出现了不断膨胀的现象,虽然其速度依旧赶不上现实的需要。

但是相对而言,到美男子腓力时代,政府的专业水准和行政机器的办事能力都在提高,至少已经成为政府日常公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不能按照现代的标准,在中世纪,它已经发展得很快。越来越完善的行政机构,是君主政府有效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也是政府行为稳定、连续的基础。

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君主们必须保证军队和行政机构的持续存在和稳定运行

。这就直接导致了军费开支和行政开支迅速增加,战争时期尤其如此。

不幸的是,中世纪晚期正好是个战争不断的时代。对收入的需求增长,产生了另一种政治上的需要——中央需要建立一种有保证的收入体系来维持公共权力。

(三)最初的尝试

国王的财源日趋减少,必然带来的结果就是,他们开始力求扩大自己的领地范围、并且通过对良好的管理增加领地上的产出。

十三世纪法国王室领地明显扩大,相继获得了诺曼底和朗格多克,以及普瓦蒂埃的阿方斯和香巴尼省伯爵领地。圣·路易及其继任者通过购买、没收、转归、交换等方式使领地的资源得到扩大。通过良好的管理,其领地收入也逐渐增长。

在1238年到1260年,仅仅是从鲁昂地区征收的地租就从15000锂增加到了18000锂。国王对自治城市的渗透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国王经常会承认一些自治城市“特权”,其条件是享有特许权的市镇必须缴纳年承包税或人口财产税。然而普遍的情况是,市镇更愿意缴纳一笔固定的年金来获取他们的免税权。

因为这样市镇便可以避免因征税困难而带来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获得的特权又能够减少它们对其领主的财政义务,而国王也可以获得一项比较稳定的收入。

这确实是一件互利的事情,国王在这种妥协中渐渐渗透了市镇的财政。在法国,国王还经常利用城镇财政失效、腐败以及寡头政治对市政府的控制激起的社会冲突,使中央进一步干涉城市的内政。

例如1256年诺曼底及其领地内的财政事务都必须定期由国王的官员进行仔细核查。

总之,十一世纪到十三世纪末是巨变前一些新情况发生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政治重组的时期,许多世纪以来权力被分散的趋势停止了。

国王的势力在增长,市镇阶段也正在结束,城镇逐渐变为国王所有。国家的封建割据局面也开始向中央集权转变。

二、腓力四世时期法国税收制度的初步建立

圣·路易在整个他的时代,除了为了筹集他的赎金而借款外,依旧是以王国政府的正常岁人来满足政府的开支的。

这固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王领地的不断扩大而带来的传统收入的增加,但同时国王势力的不断扩张也给政府开支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国王为了将更多的领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不得不采用各种方式,包括战争和媾和或是收买等,这些方式都需要巨额的收入支持。

而为了管理这些新并入的领地,又需要新的行政官员,官僚体系也会随之膨胀,这当然又增加了政府的开支。在此类循环下,旧的封建收支预算严重失调,国王们只得寻找新的财源。

(一)政策特点

先来看一下当腓力四世(1268-1314)于1285年登上王位时法国社会发生的一些变化:

奠基于农业上的旧的封建经济正在让位给建立在工商业上的新经济;作为封建主义核心的地方观念必须让位于统一;封建主的权力必须被现实的民族性的王权所取代。

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机构必须严加控制,地方领主权必须让位给全国性的王权;甚至教会也必须克制自己,放弃世俗权力而让位给世俗政府。

明智的卡佩国王认识到了时代的变化,他的政策也非常鲜明地体现了他所处时代的精神。

腓力四世在王权上的政策延续卡佩王朝先祖们的最初尝试,在抑制地方封建势力、强化王权上迈出了一大步。1284年他在继承王位前与纳瓦拉女王胡安娜一世结婚,使卡佩王朝获得了纳瓦拉的王冠。

由于纳瓦拉王室是香槟的世袭领主,此举也导致香槟这一重要封建领地落入王室手中。腓力四世即位后拥有的领地,已远远超越其先祖。

腓力四世比同时代的其他统治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时代的发展,为了有效治理越来越广阔的领地,需要扩展现有的行政机构和官僚体系。

而行政机构的扩展,同英国和弗兰德的两线作战,这些都需要大量的金钱,传统的封建收入早已入不敷出。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收入机制,从其他地方获取资金。

(二)具体税收政策

腓力四世在收入机制上有一系列的创举,具体如下与他的竞争对手英王爱德华一世一样,腓力四世频繁地要求教会提供捐赠,并且开始向教会征税。

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征收财产税的总政策中,也包括了对教会财产税的征课。这自然引起了腓力四世和教皇卜尼法斯八世更激烈的教俗斗争。

斗争最后的结果是1303年法国军队进入罗马,卜尼法斯八世被废和1308年教皇驻地由罗马迁往法国领土阿维农。教会被置于法王的权威之下,不得不向腓力四世进贡纳赋。

为了筹集与英格兰和弗兰德作战的资金,教皇克莱蒙五世即位时,腓力四世再次“请求”他的信任与支持,获得向教士征税的权力。”通过这些手段,腓力四世从教会获得了大量财富。

腓力四世开始征收战争税。为了维持一支更便于控制的雇佣军,腓力四世在1292年和皇帝纳索的阿道夫的战争期间要求其附庸贵族在亲自带领封建队伍服役或者用金钱赎免服役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这样就将封建军役改为了付款,相当于英国的盾牌钱。此外,腓力四世还对一切买卖征收战争税,一磅抽取一便士(一磅等与于40便士)。

腓力四世将在自己领地上征收通行税扩展到整个辖下的王国,对进出王国的商品进行征税,主要是禁止出口(尤其是羊毛和食品)。

这使得腓力四世和他的继任者们可以用出售许可证这种方式来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控制,而这一方式又极大地扩充了其关税收入。

比如出口特许中,确立4便士的从价税。不过总体上,法国的进出口关税仍然非常杂乱,从中获得的收人也有限。1322-1323年为55000锂,仅占当年国民收入的5%。

腓力四世还开始普遍征收营业税。他对商业近乎灾难性的征税是和他的一系列鼓励商业的政策同步进行的。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在他统治时期,曾经无比繁荣的香槟集市开始走向衰弱。

腓力四世对香槟集市的横征暴敛近乎杀鸡取卵,他提高原有的商品税和关税;征收新的营业税;为此还不断扩充税务稽查员、公证人和监察人员。

结果商业被行政管理的罗网所束缚,被沉重的赋税所压垮了。加之对伦巴第人和犹太人的迫害以及意大利人越来越热衷于走海路直接把东方的商品运送到弗兰德,香槟集市濒临灭亡了。

最后到了英法百年战争爆发,香槟集市终于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另外,腓力四世还试图建立直接税体系,这些试验包括征收财产税,烟囱税等,但受到民众的坚决抵制,很难贯彻执行。

例如1291年,他开始征收一种销售税,引起了法国北部城市鲁昂的骚动,城镇和各省则购买了豁免权。最终腓力四世只得在1295年放弃了这种税的征收。

(三)简评

如何评价由腓力四世时代开始的国王对财税所做的种种改变呢?腓力四世在税收上的“苛政”多少有些出于不得已。

不断的战争使他只能不断寻找财源,甚至将罪恶的手伸向了圣殿骑士的金库,并且一次又一次通过迫害犹太人来征收摊派税,仅在1301年法国国王就在犹太人那里得到了44000里特尔。

从另一角度来看,腓力四世的做法似乎只是对诸多世纪以来封建贵族和庄园主们实践的延续。

所不一样的,是这些收入变成了由王室征收,成为整个王室领地上的普遍行为,但正是这一点使其收入机制成为一种新的、全国性的、更加权威的、略具近代意义的税收政策。

汤普逊指出,“如果我们对此前的地方税收史的了解如同对腓力四世的征税史的了解那样充分,或许会对他有更为稳健公正的评价。我们苛求他,因为对他了解得一清二楚。

可以说,腓力四世在税收政策上的延续和创新为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国税收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由于尽可能地征收普遍税,国王试图将教士、贵族、资产者或农民等各社会阶层都置于自己的收入体系之内,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王权的扩张将诸多封建领地与王领连成一片,国王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针对整个王国大部分地区的统一政策。

1299年为了同弗兰德进行战争征收的1/50和l%的税收,便是按比例分摊在国王领主和大封建领主的领地中。

这种想法并不能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但国王强化对整个王国统治权的意识通过税收政策表露无疑了。

总的来说,卡佩王朝以来国王权力的不断扩张,使得腓力四世能够在他的时代通过建立各种税收政策扩大自己的收入,进而强化王权。

虽然王室收入的增长依旧跟不上开支需求的膨胀,新增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没有达到很大的比重,且腓力四世试图建立并扩展的直接税体系也难以为继,但是至少这些政策和行为表明了中世纪财政管理和税收体制在观念上的发展,并为其后世所继承。

腓力五世为了完善通行税,下令修缮各地的道路和桥梁;废除所有未经授权而设立的通行税;在征收通行税的地点,所有物品的征税率必须在税务所张贴出来,公之于众。

这些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国王的收入。香槟集市甚至都因此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新生,尽管时间很短。

不过这一过程中更重要的是,曾经是封建领主财源之一的通行税,演变成为国王的全国性税收。

百年战争期间法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瓦卢瓦王朝几乎与英法百年战争相始终,而百年战争则对法国税收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有学者把商品交易税、人头税和盐税并称法国的三大税种

,认为它们不仅构成了十四世纪法国而且是旧制度下法国政府的财政基础。而这三种税的形成与确立,几乎都与百年战争的进程有关。

(一)腓力六世时期

王朝的第一位君主腓力六世继承了其前辈的事业,试图收回英国王室在法国拥有的所有封建领地。

腓力六世与英国的争斗大概就是他政治生活的主题,从王位继承到商业竞争,他都没法避开英国这个强有力的对手。但他的冒进政策却给法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他在弗兰德等地采取打击英国商人的政策,进而没收英格兰王室在法国的所有封地。这些举措引发了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的强烈敌意。1337年,爱德华三世进攻法国,百年战争爆发了。

与英格兰的战争耗资巨大,腓力六世不得不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收入。不动产和私人财产,为使地产增值所进行的改建,实物和货币形式的收入,家庭、教区、城市、王室所有地,商业和工业全都成为征税对象。

法国税收结构由以基于土地的农业税为主向以基于资产商业税为主转化的倾向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相当明显。当然,这也是长期以来的一种趋势。

前文提到过,腓力四世为增加收入,征收代服兵役税,同时还对一切买卖收取“每价值一磅征一便士”的战争税。

那个时代,这项税收是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出现的。腓力六世恢复了这项税收,并且将其变成了一种“常税”,称为商品交易税。

他将征税额提高到每价值一磅的货物征收四便士,卖方付两便士,买方付两便士。商品交易税主要是对酒消费征税,所以也称酒税。

实际上最后是消费者承担了这一税种。战争的初期,腓力六世征收的税种五花八门,而且经常同一种税在各省各地区之间征收的情况不尽相同。随着战争的继续,英国侵入法国本土,各省都遭到破坏,混乱而随意的征课越来越困难。

这时就需要设立一项能够提供可靠收入而又容易操作的普通税。

种种事实促使腓力六世在1341年开征盐税,坝将盐和烟草变成王室专卖。由于这一税种极强的可操作性和易控制性,受到其后来者的青睐。

盐税并非全新的税种,它源于亚历山大时代,罗马帝国时期延续下来。瓦卢瓦的腓力则采用于西班牙。

它和商品交易税一样都是一种间接税,以政府垄断制盐业和盐的销售这种形式来运行的。它以蒸发制盐的地中海沿岸地区的盐泉和盐池为王室制盐的管辖对象。

具体征收采用“包税制”,即王室将盐的专卖权交给一群金融家,由他们负责盐的运送和专卖。作为回报,这些金融家每年都向皇室预付一笔相当于盐税的贷款,盐被出售完后再偿还这些贷款。事实上法国间接税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做法。

(二)查理五世时期

1356年9月,普瓦提埃之战,法军大败,法王约翰二世(1350~1364)及众臣被俘,英借此向法国索取巨额赎金。1360年法国王子查理被迫签订合约,把加莱和法国西南部大片领土割让给英国。

1364年,王子查理继位,称查理五世(1364~1380)。为了夺回失地,查理五世改编军队,尤其是对税制进行了整顿。

支付约翰二世的赎金成为查理五世要求贵族和臣民纳贡缴税最好的借口,封建附庸关系中封君被俘,为其提供赎金本身就是封臣应尽的义务之一。

1360年12月5日查理五世颁布了每年征收商品交易税和盐税的法令,征税对象涉及所有阶层。腓力六世曾在1346年召开等级会议的时候温和地表示,他无意使盐税成为一项永久性的税收,它不过是一种战争税。

至此,盐税终于成为了一种永久性税收,以后变动的只是其税率。查理五世在腓力六世的基础上加重了盐税税率,查理七世则将商品交易税税率由每镑四便士提高到5%。

为了维持日益庞大的战争开支,查理五世开征人头税(taille),对象限定于没有贵族身份的人。本来是对人头征税,但是到了实际操作中却变成对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征税。

同其他税种一样,一开始人头税也只是一种临时税收,只有在战事紧急时才能征收。自十五世纪中叶起,人头税的征收趋于固定,成为常税,每年一征,税额由国王决定。

这一税种的收入也迅速增长,至查理七世统治末年,年征额已达120万锂,似有逾超商税之趋势,自其开征之日其,人头税便成为最主要的税种。

由于国王免除了贵族的人头税,使得这项税收的负担落在没有特权的普通人身上,主要是农民身上。但是关于贵族是否缴纳了人头税,学术界却存在争论。

贝伦斯认为:虽然国王免除了贵族的人头税,但是贵族为了把土地租出去,往往将承租者的人头税并入租金中。

所以,事实上贵族代替承租者缴纳了人头税。叫卡瓦诺(G.J.cavanaugh)则不同意他的观点,他指出:贵族在契约中提出为农民支付人头税,只是为了说服农民承租他的土地,而当他支付的金额使他达到这一目的的时候,便停止支付其余的了。

这更像是一种交易上的妥协,土地所有者付出的一项交易费用。而对于他们自己来说,也并不认为自己需要承担人头税。

由于急需货币,查理五世也同以前的国王一样,想办法增设新的税种和增加税率。例如他加重了入城的商品税,恢复了旧有的全国通行税。但他对商业的苛刻政策,加之战争的破坏,使得在他统治期间法国的恢复并不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好。

(三)百年战争与法国的税收制度

不管是不是历史的必然,百年战争加速建立了一套普通税体系,同时迫使普通纳税人接受了这一体系。百年战争的爆发使法王发现如果他们将税收定义为“战争津贴”并给税收贴上军事义务的标签的话,他们便可以在尽量不引起民愤的基础上收取更多税赋。

战争还在不经意间清除了普遍税收的最大障碍一一封建势力。几次大的战役的失败,使得作为法国军队主力的贵族骑士损失殆尽,从此再也没有大的封建诸侯能与法王对抗。

不管这套制度是否受欢迎,毕竟国王终于有了稳定而相对充足的财源。到了查理七世(1403~1461)时期,国王有了永久性的财源,同时战争的局面也日益好转。

因而他能够免征某些重要集市的市场税,能够废除“60年以内以任何名义或在任何情况下征收的、强加的和增值的所有通行税”,并整顿河流通行税,促使水路通行自由,以此促进法国经济的恢复,进而促进主要税收的持续增长。

百年战争给法国财政带来另一个深远影响是国王从三级会议那里取得征税权。1439年国王可以不经三级会议同意征收新税被确认下来,这是法国具有近代意义税收体制建立的一个里程碑。

三级会议初创之时,拥有征税上的决定权,能控制王国政府的“钱袋子”。腓力四世于1302年创立三级会议是为了取得法国各等级的支持以对抗教皇卜尼法斯八世,禁止他向法国天主教会征税。虽然以反对教皇干涉法国内政形式出现,但实质还是征税问题。

三级会议同意国王征收临时税款,同时也确立了国王征收新税及其征税额必须得到三级会议同意的原则。

百年战争期间,由于军费的不断增长,三级会议经常授予查理五世连续几年征收商品交易税和盐税的权力。限定的征税年限到期后,查理五世又进一步请求三级会议同意他将这些特别税征收到他去世为止。

三级会议出于战争形势的考虑,批准了他的请求。1380年查理六世即位后,未经三级会议批准仍然继续征收这些特别税,遭到普通民众的反抗。

到查理七世时期,迫于危机的战争形势和建立常备军的需要,三级会议向国王拱手让出了征税权,国王可以不经三级会议同意征税。

虽然三级会议表明这一规定仅限于战争时期,但这种权力上的让与也同时意味着国王在将这些特别税转为自己的常规收入上获得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是另一方面,战争也让匆忙确立的法国税收体系显示出某种临时拼凑的弊端。

这在和英国的对比中显得尤其明显。法国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通行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新地设置一些新税。

法国商人对这些直接商业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因素。在法国税收制度建的过程中,对外关税一直不太重要。

直到1523年所有这一类税收总额也仅为15000锂,与从国内贸易中征收的高达100万锂的消费税和盐税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说明,法国缺少统一的市场,缺少大宗的出口商品。同时这也是导致法国间接税不太重要的原因之一。

因为间接税多是产生于商业流通行为。英国则更多依靠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

例如,英国没有像法国那么多的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征税都需得到议会的同意方能征收,故而不易激起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

所以,法国过于直接的税收制度,多少会加剧了人们的不满。

总体上来讲,到百年战争结束,法国税收体制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并初具近代意义上税收体制的雏形。

四、结语

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在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构建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系对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这种近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决定于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历史和时代因素,也是国家政权与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阶级利益反复角逐、长期斗争的结果。

中世纪早期,国王只能靠自己活,收入仅来源于自己的领地和其他封建收入。十一世纪前后随着整个欧洲集权趋势的出现,国王开始致力于王权的扩张。

腓力四世利用这一机会,开始征收临时税以弥补开支的不足,由此开启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制的逐步建立过程。百年战争为国王的I临时收入“常规”化提供了绝好的时机。

腓力六世、查理五世为军备和战争设立的几种税目——消费税、盐税、人头税等因其效果显著被保留下来,随着其征收的频繁度逐渐成为常规税。

最终在查理七世时期,随着三级会议对征税权的让渡,国王取得了频繁征税的权力。

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制得以初具形态,为近代早期国家税收和财政管理体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税权的扩张伴随着王权的扩张,体现了王权的扩张。

百年战争,唤醒了法国的民族意识,为王权的扩张提供了机会,法国最终走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道路,在近代早期成为盛极一时的欧洲大陆霸主。

[参考文献】

《税收史话》

《剑桥欧洲经济史》

《世界海关和关税史》

《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

《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

《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0)
大家都在看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