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最高地方官员分别是总督和巡抚,许多人一提到这两个职务,往往会将其与今天的省委书记和省长相提并论,认为前者的权力更大一些。从品级上看,总督的确高于巡抚,但如果从实际职掌和上下级关系来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
总督是正二品官职,若加上尚书衔,则为从一品;巡抚则是从二品官,若加上侍郎衔,则为正二品。关于总督和巡抚的职责划分,一直存在争议,甚至连清末的官制研究者也难以完全界定两者的职责。有时候,无论在文献记载中,还是在皇帝的诏令里,总督与巡抚的职掌往往是并提的。但如果非要细分,也并非没有可辨之处。
从职务的侧重点来看,巡抚更多偏向于文职和民政管理,主要负责地方的行政事务;而总督则更侧重军事,如果某省没有设巡抚,那么总督便会兼任巡抚职务,兼具军事和民政权力。相反,若某省没有总督,那么巡抚就会担任军事职衔,如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巡抚便例外地加上提督衔。
清朝一共设有八个总督,分别是直隶、两江、湖广、两广、云贵、四川、陕甘和闽浙等省份。除了直隶和陕甘外,其他省份一般设有巡抚。此外,有些省份同时设有总督和巡抚,并且两者往往在同一城市办公,这就造成了他们职权重叠的局面,形成了所谓的“督抚同城”问题。
“督抚同城”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湖广总督与巡抚同驻武昌,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同驻福州,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驻昆明等。这种重叠的职权配置,使得总督和巡抚的职掌有时产生了冲突和交叉,尤其在处理如刑事秋审、文官考核、盐务和钱法等事务时,两者的职权常常重合。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不仅会争功,而且当出现问题时,双方互相推卸责任,甚至出现宫廷内部的权力斗争。
由于总督的品级高于巡抚,他往往采取盛气凌人的态度,而一些巡抚在面临这种局面时,或许并不愿低头屈就,但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又难免产生冲突。事实上,清朝的官制体制在督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特别是他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从属关系。尽管总督品级高,却并不直接领导巡抚,反之,巡抚虽然品级较低,但也不必完全听从总督的指挥。
这背后的矛盾体现在督抚相互监督和参劾的权力上。按清朝的规定,督抚有责任监督省内官员,而下级的两司(布政司和按察司)并没有对督抚的监督权力。为了防止督抚权力过大、变成地方的“土皇帝”,清朝在法律上要求督抚之间必须互相监督、纠正。如果其中一方犯错而另一方不加参劾,则将按降三级处理。尽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督抚间的关系依旧非常微妙。
从制度层面看,巡抚并非总督的下属,并且拥有朝廷赋予的监督权力。但由于封建社会等级的影响,巡抚若参劾总督,往往被视为犯了官场的大忌。例如,在乾隆时期,云南巡抚郭一裕参劾云贵总督恒文的案件便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朝臣认为郭一裕如此举动是违背规矩的行为,应当严惩。虽然恒文最终因贪污被赐死,郭一裕却因参劾总督而被发配到西北效力。
晚清时期,曾国荃担任湖北巡抚时,与湖广总督官文发生冲突,上奏参劾。这一事件在朝廷引起轩然大波,曾国藩也因弟弟的行为而陷入两难境地。朝廷批评曾国荃违背了传统规则,挑战了满洲贵族的权力。尽管官文被革职,但曾国荃因参劾总督的行为,仕途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总督与巡抚之间的矛盾并非罕见,但通常不会直接以巡抚参劾总督的形式呈现,因为这种行为在清朝官场被认为是破坏规则,会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总督参劾巡抚,虽然不算是违背规矩,但由于官场中的潜规则,依然会被视为不太体面的行为。毕竟,清朝的督抚制度意味着皇帝对两者的共同信任,互相指责不仅可能损害皇帝的威信,还会导致双方都受损。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清代总督与巡抚之间并非仅凭品级高低来分辨重要性,更要看个人能力和背后的政治支持。达到了这种级别的官员,往往都极为聪慧,对官场规则了如指掌,最终的目标还是为了共同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