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涵义
根据本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
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进行统计调查,首先就要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所谓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实现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决策、管理、监测等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发布等一系列统计业务活动。统计调查项目需要明确项目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内容等。本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为政府统计调查项目,是政府统计数据的重要来源。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统计调查项目在制定机关、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以及调查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同。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广,包括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既可以是覆盖全国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可以是针对部分地区、行业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1.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包括每隔10年开展一次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每隔5年开展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开展一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在尾数逢“5”的年份实施。
2.常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目前,国家统计局每年组织实施的常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有40余项,包括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统计调查,劳动工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采购经理等跨行业的专业统计调查,人口变动、劳动力、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等针对住户和个人的统计调查,工业生产者、居民消费、房地产等价格调查以及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此外,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专业统计需要,建立了部门数据共享制度,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定期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常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3.专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为及时反映国家重大政策、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一些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组织开展一些专项统计调查,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均属于专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决策和管理以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统计信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等各个领域,调查对象主要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系统所辖单位。例如,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基层统计报表制度,就是对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的全面调查;前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就是对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涉海法人单位开展的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截至2023年底,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近300项,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群众团体机关、行业协会等承担统计调查职能。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和实施范围,一般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鉴于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各类统计调查项目,防止“数出多门”和“口径不一”所产生的误读误判,同时提高政府统计调查的整体效能,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本条还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由此可见,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分工,不断强化统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统计,提高政府统计调查整体效能,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来源:吉林省统计局
初审:王笑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